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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点击查看
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pdf:http://dggh.dg.gov.cn/publicfile ... ument/doc128273.pdf
第五十五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延伸40m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m。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m。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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