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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7-1-17 13:14 编辑
结合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的课题,“注册建筑师执业改革与发展研究”研讨会于近日在北京举行活动邀请来自一线的资深建筑师及业主单位的代表。 1.就注册建筑师在中国建设领域的定位
2.注册建筑师执业素质、执业技术和执业范围的要求
3.注册建筑师职责及权利的界定
4.“建筑师责任制”与“注册建筑师”的关系
几个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总结嘉宾精彩观点如下:
建筑师观点
董霄龙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总建筑师
我着重谈一下建筑师负责制与注册建筑师的关系。建筑师的建筑服务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建造的整个过程,建筑师的职责包含了建筑所有阶段。建筑师负责制是由注册建筑师领衔的设计团队所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注册建筑师作为具有特定专业资格背景的个体,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不可替代的专业地位和作用,并成为担负全过程主责的一员。
强调建筑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项目价值的提升和建设生态的改善。同时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保障建筑师专业职责和权利行使的制度,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在充分的政策环境下,通过契约约定,从初期与客户的讨论到最后的保障工作,建筑师的职责包含了建筑的所有阶段。依据建筑师负责制制度标准,建筑师维护自己的设计,同时也对其负有责任,建筑师的执业态度、执业素质和执业技术对施工建造准确性的控制、材料的感觉、完美的匠艺和技术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低估的决定作用。
一名成熟建筑师的培养需要时间和项目实践的历练。恢复注册建筑师考试制度,是建设环境发展需求的必然,注册考试应具有导向性,推行注册建筑师负责制,更应该延续注册建筑师考试的高标准和含金量,应推进注册考试的研究和标准题库的持续建立,以及设定从事职业年限和项目实践的具体要求。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合格注册建筑师的成长环境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
金卫钧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建筑师、第一建筑设计院院长
注册建筑师考试要与时俱进
注册建筑师制度已执行20余年,其成绩有目共睹,恢复注册建筑师考试是非常必要的。但注册建筑师考试也要与时俱进,要与我们将要推行的建筑师负责制对建筑师的要求相对应、要与目前力推的海绵城市、绿色环保的国家政策相吻合,要真正做到响应中央部署城市发展中的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同时一定要保证注册建筑师考试的高标准和含金量。
建筑师负责制虽难产却势在必行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中国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加速中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与国际接轨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建筑师负责制有点像征收房产税一样,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知道是需要,但如何落实落地仍有很大困难。首先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应的措施来落地实施,即做好顶层设计,重新定义建筑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定位,需要重新梳理建设流程的各方角色与责任。
建筑师负责制需要建筑师设计之内的功力也需要设计之外的功力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建筑师为责任主体,从建筑前期策划到工程竣工与质保的全过程,服务范围、内容和职责远远大于目前我们通常的建筑设计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像是目前建筑师所做的工作加上甲方建筑师、建筑策划师、建筑师及设计监理等专业中部分工作的总和。那么建筑师亦或注册建筑师是否已经有充分的准备来承担起这份责任。建筑师既要有设计之内的能力:建筑师自身的综合的专业能力,即有建筑方面的专业能力,良好的总体控制力,良好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沟通、协调能力,保障项目能够高质量地有效推进;还要有设计之外的能力:如项目策划、投资与运营的知识、质量把控、项目造价管理和项目时间控制能力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这也是建筑“当家做主人”的一次机会,随着舞台的增大建筑师也可以更加施展拳脚,但前提是一定要有拳脚,避免权利在手不知如何驾驭。
赋予建筑师多大的责任就需要给同等的权力和利益
目前建筑师只有在设计阶段能掌握主导,但后续与施工管理的脱节导致了无法保证项目的最终效果。如果要有效地控制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建筑师权力,让建筑师能够有能力保护好自己设计的作品,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只有这样设计师的工匠精神才能充分体现。否则只能将自己的作品建立在别人的责任心上。“终身责任制”是一种责任,但对等的责任需要有同等的权力和利益,保障建筑师的权力和利益才能发挥他们的主导权。
建筑师负责制任重而道远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他的成熟可能需要时间。它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政府相关如大学教育的知识体系、注册建筑师注册考试应具有导向性、相应的政策法规等。总的来讲“建筑师负责制”广阔天地大有作为。珍珠串成串才更有价值,“建筑师负责制”可将当前建筑建设过程碎片化整合成联动的链条,释放出更大的价值。
赖军
墨臣建筑设计事务所董事合伙人、总裁、设计总监
建筑师负责制当中有两个基本问题需要界定和落实。
第一个是“建筑师所担负的责任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建筑师的责任不仅贯穿整个建筑师生涯,甚至延续到建筑师的终身。对于建筑来说,也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建筑师从设计概念开始,完成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这是我们通常关注的建筑师的主要工作,但对于建筑本身来说,这仅仅是开始。建筑从图纸变成真正的有意义的建筑实体还需要经过建造的过程,建筑师应当参与施工配合的工作甚至施工监理的工作。在这方面,香港的建筑师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他们往往参与到所谓的“地盘管理”工作,直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起到管理的作用。在国内,当前很多项目工程监理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有些监理甚至和施工单位有利益关系,无法真正起到工程质量保障的作用。如果建筑师成为监理,会保证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打折扣”,保证工程建成以后的效果。当工程验收投入使用后,建筑师所负责任仍然应当延续。我们以往看到很多建筑建成后甲方或使用方擅自修改、加建、为了商业利益随意添加广告、灯箱、招牌,随意改变外立面的材料和色调等,导致建筑的效果遭到人为的破坏,也大大降低了城市环境的品质。如果要有效地控制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建筑师权力,让建筑师能够有能力保护好自己设计的作品。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怎样的能力才能真正负起责任?”假使法律上赋予了我们履行责任的权力,也并不意味着建筑师能够真正完成好这些工作。我们还需要在三个方面全方位地提升我们的能力。首先是综合的专业能力,建筑师不仅要有建筑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还需具备结构、设备、电气甚至景观、照明、材料、工艺等等其它领域的基本能力,能够结合所有专业的情况给出最合理的判断和建议。第二项是项目综合判断能力,建筑师需要了解除设计之外的项目策划、投资与运营的基本概念,给出项目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合理判断。第三项是良好的总体控制力,建筑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协作能力,使得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求同存异,保障项目能够高质量地有效推进。
这两个基本问题涵盖了建筑师负责制有效实施的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吕强
CCDI悉地国际设计集团副总裁、集团副总经理、海外业务总经理
我觉得首先要先区分一下中国语境下的“建筑师”和“注册建筑师”。我们所谓建筑师大抵从大学毕业就可以自称建筑师,等工作几年后拿到中级职称后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要经过艰难的考试取得的执业许可。在国外,只有拿到执业许可才能够被称为建筑师,所以我们的注册建筑师其实等同于国外的建筑师。
CCDI近几年完成了几个海外EPC项目,项目涉及到法国标准、美国标准、澳洲标准,在完成交付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些和国内的不同。这包括设计总包管理、全流程的造价控制、交付成果管理、价值工程应用、国际通用FIDIC条款等方面。坦白说,我们的确是大开眼界。整个履约过程中,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设计单位要做的事情远多于国内。
我们在这些海外项目的摸爬滚打,让我们看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差距。我认为,我们现在的工程复杂程度和施工工艺都是世界一流的,我们的部分设计作品也可能部分地得到国际认可,但是那些都是局部,我们的基本面还是不足的。
注册建筑师制度首先是一个:保证基本面的制度。
注册建筑师不一定能够设计出精美绝伦的传世佳作,但是必须保证建筑的安全和达到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即保证底限。
其次,注册建筑师制度应该担负起提升普遍建筑师能力的责任。我认为除了技术能力之外,注册建筑师应该是一个懂技术的资源整合者,对建设领域的相关专业都有足够的了解,能够率领团队向业主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的角色。
第三,考虑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在国外,建筑师是可以以监理的身份出现的,而且情况比较普遍。所以,注册建筑师制度和我们的注册建造师制度、监理工程师制度是否可以考虑一些转化、对接的可能。
第四,法律保障。国外EPC项目执行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要求项目单独购买设计保险,设计单位同时也要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法律文件,这也是约束设计单位工作的法律保证。
现在,我们的注册建筑师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是我们的注册建筑师与国外建筑师综合能力的差距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认为我们的注册建筑师制度应考虑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好随着“一带一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准备,从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相关规范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强注册建筑师的国际工作能力和国际视野,推动更多的中国建筑师走向世界,提升中国建筑师整体的国际知名度,并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窦 志
远洋地产设计院执行院长
建筑师责任制无论从政府管控角度、行业规范化角度、还是建筑师个人执业保护角度来看,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理的政策办法会有效形成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间的一致性联系,将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1、建筑设计是以个人经验积累为关键要素的职业,与律师、医生并称为三大个人职业,因此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尊重职业本身的特点,这也是建筑师责任制可以推行的基础条件。
2、从行业来看,推行建筑师责任制后企业对雇佣的建筑师有了更清晰的判定标准;同时,在企业与建筑师形成契约关系的同时,建筑师责任制也帮助企业分担了一定的风险,对于企业也是有利的。
3、从政府看,清晰的建筑师责任制,可以在管理上更加直接有效,针对性更强,威慑力也更大,有利于管控。
目前,从国内现状情况分析,对于推行建筑师责任制需要关注并梳理清楚以下几点:
1、建筑师责任制所说的“建筑师”是什么标准?这一点最为关键,也是确立责任范围大小的原点。如果将建筑师理解为一个建筑的全链条、全周期的负责人,那么对于其所要担负的责任必将非常重大;如果理解为完成一个建筑的设计执行者,相对责任会小一些;如果只是图纸层面的设计者,那只需对图纸负责即可。
2、对应责任给予的权利有多大?从国内现状来看,在一个建筑项目中,建筑师能够有权利决策的事项非常有限,所以也不能去承担相应责任。
3、有了权利是否建筑师的能力能够匹配?客观的说,国内建筑师能够具备完整操控一个建筑项目能力者寥寥。
从以上三点看,建筑师责任制必须是一个责权利统一的体系才能真正推行。基于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及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有以下几个不成熟的观点:
1、建筑师责任制必须要推行。想等待市场完全成熟不可能,应该政府逐步引导。可采用小步快跑,逐步迭代的方式。先期推出适应现状的办法(可以一级注册建筑师为基础),随着研究的深入、行业的发展再逐步修订加强。
2、在推出建筑师责任制的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应逐步出台。在规定建筑师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将可控的权利也给到位,并配以必要的利益保障机制。
3、明晰建筑师责任制所指建筑师的职业范畴。建筑设计是包含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工作,既有独特性、也有社会性,是一种多维度的产品。但从建筑师责任制的易操作层面看,更多会是趋向于功能的、技术层面的约定,而对于艺术、文化等意识形态层面不易限定。这样来看,建筑师责任制所指的建筑师更像是项目设计的管理代表者(项目经理),他有权选择组织设计所需各专业团队,在其管理下完成设计及设计相关工作,享有对设计工作的决策权,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建筑师责任制是以适应该职业特点(个人职业)为出发点,通过明确责任对象(个人担责)为手段来强化管理的一种方法,这对于我国建筑设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将是有利的。
崔小刚
龙湖地产北京公司研发副总经理
建筑师负责制这个话题要从两个关键词来分析,一是“建筑师”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组织、一个团队?对于业主方来说,建筑师往往是所有设计分供方的代名词,应该在设计、施工、选材、工艺等各个环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国内建筑教育的错位,以及管理流程、工作界面、授权体系等关键问题的不完善,短时间内不具备达到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师作为设计总包对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的模式。
“负责制”这个关键词可以讨的就更广泛了:对什么负责、负什么责、谁来授权、有何制度保障?试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没有争议的是建筑师应该对图纸质量、设计进度、合同约定等可以量化的事项负责,同时对于国家有法律法规的建筑安全、舒适等评价指标负责,但是否应该对建筑的经营、使用情况负责呢?
“建筑师负责制”是大势所趋,设计企业应该:在前端整合更多的资源,为业主提供全过程设计服务做好准备;高校建筑教育改革、规划勘察设计管理的升级、业主对设计方的认可和授权同样是“建筑师负责制”落地的必要条件。
张兵
弘石设计董事长兼总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是一个成熟的建筑市场中全程设计活动的责任主体,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注册建筑师执业体制是否到位,对促进行业健康持久发展,保证市场质量水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高速发展了三十年的中国建筑业,国际化的机制,也是走向世界的必要条件。
注册建筑师机制的建立,曾经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的注册机制最早应该是按照美国的模式建立的。据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NCARB)的数据,美国目前约有10000家建筑设计事务所(公司),其中约85%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在6人以下。最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只有1人,最大的建筑设计公司(HOK公司)有1800人。这么多微型设计公司能够成熟运营,还能够保持市场的质量水准,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的多重负责制,反而往往导致责任主体不清,话语权混乱,结果无人负责。
做为市场一线的建筑师,想简单地从责、权、利三个方面说说。
1. 责任方面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了,只是希望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也做为法规约束的责任之一,还有就是建筑师的权利都要对应责任。
2.权利要落实到人,责任才有可能落实到人。建筑师对建筑品质的追求,是最接近业主的,发达国家的建筑建设过程中是由建筑师进行监督的,是符合行业逻辑的做法。
注册建筑师更像设计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会画但是不一定去画每一张图,但是知道用什么样的组合能够做出合理合法的设计、盖出好的建筑。出大师作品是5%的人做的事,这些人不一定是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要做好的是95%的建筑,这样社会上好的建筑就会多起来。
3. 利的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建筑设计行业普遍没以前日子好过,不过各种公开场合都不怎么见提这个事情。我觉得首先行业要想健康持久发展,甚至输出设计产能,走向世界,必须有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机制,让竞争是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这样才有上升的空间。据说台湾的设计合同是业主、建筑师和行业协会三方签定,价格不能低于行业最低价格,上一个阶段的设计费没有支付不能开展下面的设计工作…这是一种思路,可以让优秀的建筑师更容易得到发展。
其次是设计取费标准。建筑业高速发展的这30年,房价地价都在翻跟头上涨,但是和建筑品质关系比较大的建安费用没有按比例增长,我们的建筑在品质上没有欧洲同样价格甚至更低价格的建筑品质高,环境差距更大; 建筑设计的取费差距更加离谱,是这20来建筑业主要取费标准中唯一下降的,现在国家鼓励万众创新,设计行业的取费标准也应该有所体现。2002年出台的勘测设计取费02标比较国际化,建议在那个基础上发展,关键是监督执行。
现在主管部门提倡建筑师负责制,许多建筑师原来也都在身体力行地向这个方向努力,对于整体市场,这是一个非常美好的愿景,需要更加成熟的环境。
希望建筑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良性。
李峰
智诚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总监 、董事
作为一个建筑师,我既有海外也有国内工作经历,既在国有设计院也在民营设计公司工作过。通过这些经历的比较,我对注册建筑师制度有一些近距离的感受和理解。
比较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注册建筑师考试可以明显发现,前者的考试更加注重建筑建设阶段的考核,而后者更加注重建筑制图阶段的考核,这与两国建筑师的实际工作状态也比较吻合。中国建筑师责任的制度性规划需要一个向全建设过程负责的引领,从教育、考试、执业规定等各个层面寻求突破,改变原来只对图纸负责的情况。作为具体的从业者,我们公司目前寻求向建设链条后期发展设计管理责任,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以及监理等环节。这也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改革举措。
比较国有设计院和民营设计公司的状态,可以发现注册建筑师制度的不均衡情况。我在北京的大型国有设计院工作期间,许多注册建筑师的证章都处于闲置状态。而现在在新兴民营设计公司,注册建筑师证章的使用频率远远超出合理范畴,无法做到有效负责。这反映了以个人执业为基础的建筑师注册制度与以集体实践为基础的设计企业资质制度之间的根本性矛盾。从整个社会的建设行业发展来说,应当降低企业资质对个人执业的限制门槛,从而让更多的注册建筑师服务于更广阔的区域和项目类型。
徐宗武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直营总部)总建筑师(兼学术主持)
1.综合大家的观点,注册建筑师在这次建筑师负责制改革中扮演主要的甚至是主导性的角色。头顶“注册”二字,虽不能一概而论,但考试体制度总体来说能够筛选出一批达到较高设计水准与业务能力的建筑师,这些人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也推动改革的中坚力量。
2. 进一步明确“责、权、利”,特别是“责”,这是未来注册建筑师制度亦或是考核机制改革的驱动力。而建筑师在肩负起相应的责任的同时,项目掌控能力与所得利益的提高要与之匹配。这种责任落实到个人的追溯机制使得注册建筑师不再沦为一个物化的印章,而是能够真正成为对于项目负责的个人的存在。同时,注册建筑师的定位在本次讨论中亦逐步明确,即:注册建筑师并非天马星空的创意大师,而是项目的组织者、决策者和管理者。
3.然而在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定位的同时,作为建筑师本身也不得不进行深入的自我反省。制度的建设与法规的完善最终需要落实到人的本体上来。那么建筑师亦或是注册建筑师是否已经有充分的准备来承担起这份责任,如果制度先行,那么是否与现今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及业务能力相匹配?如果能力无法匹配,那么现今的建筑师培养体系是否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此中种种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于洋、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副处长陈生辉、考试处副处长杨波等参加了本次研讨,并充分听取了一线建筑师意见。
于洋副主任(左一)在发言中提到:“注册建筑师制度自1994年在我国建立以来已有20余年,其在改革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实施和发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本次研讨也是结合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目前正在开展的部级课题《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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