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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400㎡+10个注规+40个技术人员(4个高级规划+4个其他高级+8个中级规划+15个其他中级)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200㎡+4个注规+25个技术人员(2个高级规划+1个建筑高级+1个其他高级+5个中级规划+10个其他中级)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00㎡+1个注规+15个技术人员(2个中级规划+4个其他中级)+配备计算机率≥80%。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20万人口总规 + 镇、所在地100万人口专项 + 控规 + 乡、村庄规划 + 选址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般镇总规 + 镇、所在地20万人口专项、控规 + 修规 + 乡、村庄规划 + 中小选址可行性研究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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