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排烟口距离其他建筑(包括住宅)的距离
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 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 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 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 m。
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点击查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 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 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 周边敏感环境目标, 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饮食业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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