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从上图可以看出,南方用地更为紧张,因此调控得越厉害 北方规划上限:115㎡/人,南方规划上限110㎡/人。 注意:由上表可知,现状105㎡/人以上的,只能减,不能增加。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综上所述:三、四、五气候分区主要为黄河以南地区(考试中一般视为南方地区),其他地区为北方和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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