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的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4.1.2 装配率应根据表4.1.2 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4.1.2)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不含Q5;
Q5——细化项实际得分值,细化项评价要求及评分细则详见表4.1.2与4.5 节相关条文;
Q6——鼓励项实际得分值,鼓励项评价要求及评分细则详见表4.1.2与4.6 节相关条文。
表4.1.2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 位。
注2:Q51 合计得分如大于10 分,按10 分计算,Q51a 不应与Q1a 同时得分,Q1 最低得分可包含Q51得分,Q1 与Q51 合计得分不大于50 分;
Q52 不应与Q2b、Q2d 同时得分,Q2 最低得分可包含Q52 得分;
Q53 不应与Q3b、Q3c、Q3d、Q3e 同时得分。
注3:单元式幕墙满足保温、隔热节能指标时,可参照Q2b 进行评价。
4.2 主体结构
4.2.1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
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4.2.2 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续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以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4.2.2~4.2.6为他说明。
4.3 围护墙和内隔墙
4.3.1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式计算:
式中: 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3.2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集成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式计算:
式中: 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墙体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承重竖向构件的面积;
Aw2——各楼层外围护墙外表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承重竖向构件的面积。
4.3.3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式计算:
q2c——内隔墙采用非砌筑做法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体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3.4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集成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2d——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墙体表面积之和,
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4 装修和设备管线
4.4.1 全装修宜满足以下要求:
1 居住建筑全装修范围包括建筑的公共区域、户内各功能空间;
2 公共建筑全装修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和已确定使用功能的室内区域;
3 装配式建筑主体设计应与内、外装修设计同步协同设计。
4.4.2 干式工法施工的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3b——干式工法施工的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L——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扣除墙、柱、洞口的水平投影面积;
当设备房、阳台未采用干式工法时,可不计此部分面积。
4.4.3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
中干式工法施工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3c——集成厨房中干式工法施工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4.4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施工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3d——集成卫生间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d——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4.5 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3e——管线分离比例;
L3e——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内预置预埋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4.5 细化项
4.5.1 细化项Q51a 评价要求的竖向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4.2.1 条中公式计算。
4.5.2 预制外墙板(含预制飘窗)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51b——预制外墙板的应用比例;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Vw——预制外墙板(含预制飘窗)混凝土体积之和。
4.5.3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集成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52a——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52a——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墙体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承重竖向构件的面积;
Aw2——各楼层外围护墙外表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承重竖向构件的面积。
4.5.4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集成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52b——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52b——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墙体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承重竖向构件的面积。
4.5.5 细化项Q53 中评价要求的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4.4.2 条中公式计算。
4.5.6 细化项Q53 中评价要求的集成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4.4.3 条中公式计算。
4.5.7 细化项Q53 中评价要求的集成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4.4.4 条中公式计算。
4.5.8 细化项Q53 中评价要求的管线分离比例按本标准第4.4.5 条中公式计算。
4.6 鼓励项
4.6.1 平面布置标准化评价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公共建筑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基本单元(写字楼的办公间、酒店的标准间、医院的病房、学校的教室等)的面积之和占评价单元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1 分。
2、居住建筑采用国家、省、市等标准化户型图集方案或满足下列技术要求时,该项评价分值为1 分:
主体结构网格尺寸宜满足相关规范的模数要求;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基本户型的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
4.6.2 预制构件及部品应满足规格少、组合多的要求,预制构件及部品标准化评价项当满足以下任一规定时,该项评价分值为1 分。
1、采用国家、省、市等标准图集中标准样式的预制构件,所选种类的预制构件应用数量不低于同类构件的50%。
2、满足以下任意三项技术要求:
1)外窗宽度为扩大模数3M 的整数倍,高度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该类外窗占外窗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
2)预制楼梯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一个规格构件(公共建筑为两个规格构件)的总个数占预制楼梯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预制阳台板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两个规格构件的总个数占预制阳台板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
4)预制楼(屋)面板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规格构件的总面积占预制楼(屋)面板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住宅不低于30%);
5)预制梁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规格构件的总个数占预制梁构件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住宅不低于30%);
6)预制柱或预制承重墙体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规格构件的总个数占同类预制构件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住宅不低于30%);
7)整间式预制外墙板、单元式幕墙在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规格构件的总个数占同类预制构件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住宅不低于30%)。
4.6.3 预制构件的连接节点部位应满足安全、经济、方便施工的要求,当构件连接节点标准化设计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J13145 规定,或采用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图集节点大样,该评价分值为1 分。
4.6.4 装配式建筑宜满足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 的相关要求;绿色建筑设计预评价取得1 星、2 星、3 星的,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时该评价项分别得0.5 分、1 分、1.5 分。
4.6.5 装配式建筑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供的bim 资料可满足使用方在运营、维护阶段的主要需求,该评价项得1 分。
4.6.6 智能化应用按以下技术项得分:
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智能化系统,得0.5 分。
4.6.7 绿色施工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或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J 15-97 规定开展绿色施工评价,等级为合格、优良的,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时该评价项分别得1 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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