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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 暖通专业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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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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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另设置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留进风缝隙

7.2.5 自然通风道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6 无外窗浴室厕所卫生间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2.7 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  宜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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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 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修口清扫口满足运行时操作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房间,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高出6.0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可靠的防护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排风处理达标后室外高空排放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风冷室外机 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不得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

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    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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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2019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高层厂房(仓库)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经常有人停留可燃物较多时,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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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3 1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防烟系统一般规定

......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意思就是除“三合一前室”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 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阳台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  可采用  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自然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别独立设置


3.1.6 封闭楼梯间    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首层  应  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可开启外窗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  设置常开风口前室    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    在其前室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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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通风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2.4 可开启外窗  应  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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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  不应  超过100m

3.3.2 本标准另有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送风量  应  计算值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  不宜  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地上部分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地下部分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采用轴流风机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  应  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  宜  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  不应  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送风机   设置在系统的下部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    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楼梯间  宜  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  应  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  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管道送风且  不应  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    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当送风管道  内壁  为金属时设计风速  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  内壁非金属时,设计风速  不应  大于15m/s送风管道厚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设置耐火极限    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  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  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    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固定窗

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    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发表于 2020-6-17 10: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  应  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    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  可不设,但商店建筑回廊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    设置排烟设施
    4 当  中庭周围场所  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  地上建筑部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走道
    5 靠外墙贯通至建筑屋顶中庭
    注: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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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隔墙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开口部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  不应  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8倍

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空间净高H(m)
最大允许面积(m2)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H≤3.0
500
24
3.0<H≤6.0
1000
36
H>6.0
2000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空间净高大于9m,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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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然排烟设施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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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机械排烟设施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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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补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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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8 2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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