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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州新建地下室退规划道路后的覆土深度问题
因为没有新的规定出来,所以还是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2004版:
4.6.3建筑工程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和消防间距范围外,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和外挑构件(含雨蓬)(如图4.6.2所示),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
从这个图的理解来看,如果你的建筑退规划路20m,则在建筑与规划路之间的地下室的覆土深度,去掉3m的地下室最小退界,剩下的17m宽的地下室,覆土应该为2m。
这里特别强调,是退让规划路,如果不是退规划路,则执行4.7条。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少于3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顶面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2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和绿化的要求。
4.6.3.2 外伸步级(含台阶)控制规定
(1)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或等于5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步级(或台阶)。外伸步级(含台阶)宜平行规划路边线设置,步级(含台阶)的进深不得大于2米。
(2)外伸步级(含台阶)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0.3米。
4.6.3.3 外挑构件控制规定
(1)外挑构件(含雨蓬)应当统一设置,且外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小于3米。
(2)外挑构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小于4.5米。
(3)除雨蓬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米。位于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宜大于2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得大于1.5米。
4.7 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少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5米,且其建筑外缘边线距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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