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废除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量的强条,没有替代条款怎么办?
解答一:
今天,笔者正好在群里看到了倪照鹏老师的解答,将他的回答搬过来分享给大家。
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
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
当原标准条文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
当原标准条文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
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
当原条文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修订,以实现与规范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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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照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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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二:
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强条是废止了,作为一般性条款是否有效?个人认为在相关标准修订前,作为一般性标准条款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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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三:
目前处于标准体系改革的过渡期,与通用规范配套的国家标准尚未编制或是修订。通用规范只规定了目标功能和性能,以及一些重要的具体措施的要求,其他具体措施并未提及,这些未提及的具体措施还是要看配套标准,并不代表配套标准可以不执行了。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没有修订完成,修订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强条将全部取消,其内容可以作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配套标准使用。在没有修订的过渡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可以作为非强制性条文使用。例如,疏散距离在《通规》中并未提及具体的长度,具体执行时还是要按照《建规》的疏散距离表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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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没有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原强制性条款变为一般性推荐条款。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前言中的表述:
因此,在没有替代条款时,即便原强条规范变为了一般性推荐条款,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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