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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角度而言,24m以下公共建筑,只有下面一种情况: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即:当一栋多层公共建筑中局部高起时,且只有一部楼梯与下部连通时,就需要有一个直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其他情况,不是强制一定要楼梯上屋面。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牵涉到疏散楼梯上屋顶的规定为(24m以上)(两种情况):
(1)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2)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 防烟楼梯间 和 消防电梯 的塔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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