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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万科天津清水港湾再学习:《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注意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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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1: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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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天津清水港湾启航嘉园天津危险品爆炸中损失惨重,大量居民被破碎的玻璃击伤。
我们再来学习一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注意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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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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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18: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5-8-19 18:20 编辑

      对于外开窗嘛,好像到目前为止找不到官方的明文解释。倒是有某个(发改办运行[2005]500号)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当因为这个解读出现问题的时候,谁来承担责任?


      当业主起诉发改委或地产商的时候,恐怕到那时,这个解读将会成为高秀英的个人理解,不能作为发改委的《规定》说明。


      假设这帮业主去要发改委给个解释,可能这个时候发改委对于“外开窗”的解释又不一样了。


      所以我们认为,不论从安全和道德的角度来理解,还是在这个终身责任里面不惹事,建筑外墙上开的窗(固定窗、推拉窗、平开窗),都应该理解为外开窗。其主要理由是,四部委发文强调的目的是从高层建筑的安全使用上考虑,一旦有玻璃掉落时,尽可能减少或降低损伤、破坏程度。

发表于 2015-8-19 22: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5-8-19 22:59 编辑

我们可以来演绎一下假设业主起诉,可能的路径和遭遇:


假设业主起诉开发商使用普通玻璃,导致人员伤亡:

1.假设设计院有开发商的书面指示,舆论压力将指向开发商。

2.假设设计院没有跟开发商沟通过,没有开发商的书面文件,开发商会说是设计院这样设计的,与我无关;设计院会说是高秀英这样解释的;发改委会说,高秀英的解释属于个人理解;高秀英会说我的解释纯属抛砖引玉,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时,设计院将面临舆论压力和潜在的赔偿风险。这个时候,设计院可能要真的找找当年有没有买保险了。
发表于 2015-8-27 22: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JGJ214-2010第4.12.2条也有提到铝合金门窗的安全玻璃问题。
发表于 2019-11-12 12: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路过,不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23-1-8 05: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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