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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5-12-2 12:42 编辑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这句话多数情况下都是虚设!1.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各行各业的老板)均以加盟的方式进入设计单位(加盟进来的单位自备几个注册师,一般是建筑一个、结构一个、设备两个),然后设计单位收取各种加盟费,称之为管理费(因此真正做设计,变成了谁有钱,谁就有话语权的怪现象)。这样加盟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然后就不违法了。(这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各种分院、分所、分公司)。2.当持证人员大于单位资质所需要量时,人员将迅速贬值。本质上是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方法不够,只能限制个人执业的一种选择。】。
2.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只能 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果同时受聘于一个房地产公司或米粉店,违法吗?从字面理解应该是不违法。但具体操作时,主管部门往往又模棱两可。)
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这一句话具有明显的人为可操作空间。(详见:学习2015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本条既没有规定应给与多少人补偿,也没有规定补偿的金额,同时没有规定不给补偿会有什么样的惩罚。详见:为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没有投标补偿?)
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只要不把话说清楚,就有人为的可操作空间。不要怪行业乱,本质上是法律和法律体系漏洞太多,且常年不改。有的时候,一两条关键法律表述不清,行业各种乱象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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