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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师免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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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3: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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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2017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同时废止
       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将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为城乡规划师。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考试时间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等于连续两天)《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考试大纲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本科目考试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对行政法学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个人理解:以上都有一个“或......学位”,标志着如果是取得在职研究生的学位也是可以的。因为在职研究生的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学位是没有区别的。)
  注:(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3)“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4)“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免考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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