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aocen 于 2013-2-26 12:02 编辑
(二)单层钢结构厂房 ( 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实腹梁承重的单跨和多跨的单层厂房,不适用于单层轻型钢结构厂房。 ( 2 )厂房平面布置和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设置构造要求等,可参照本节四、(一)中对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 ( 3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屋盖横梁与柱顶刚接或铰接的框架、门式刚架、悬臂柱或其他结构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4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混凝土柱厂房防震缝宽度的1.5倍。
(三)单层砖柱厂房 ( 1 )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柱(墙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的车间、仓库等。 2 ) 6~8 度,跨度不大于15m 且柱顶标高不大于 6 . 6m 。 3 ) 9 度,跨度不大于12m 且柱顶标高不大于 4 .5m 。 ( 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符合本节四、(一)中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其宽度可采用50~70mm。 3 )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盖、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的屋盖。 ( 3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承重山墙;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 4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8 度时,宜采用轻型屋盖, 9 度时,应采用轻型屋盖。 2 ) 6 度和 7 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 8 度和 9 度时应采用组合砖柱,且中柱在 8 度III、IV类场地和 9 度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砖抗震墙应与柱同时咬搓砌筑,并应设置基础;无砖抗震墙的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墙隔墙宜做成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梁)连接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横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五、单层空旷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 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防震缝时应加强连接。 ( 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 9 度时与 8 度III、IV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 8 度I、II类场地和 7 度III、 IV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 4 ) 7 度I、II类场地和 6 度III 、IV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8m 或柱顶高度大于8m 。 ( 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上面第( 3 )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一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 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 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六、土、木、石结构房屋 (一)木结构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 2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 3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 ( 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 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节四、中有关屋盖支撑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 6 )柱顶应有暗桦插人屋架下弦,并用 u 形铁件连接; 8 度和 9 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 7 )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不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 8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仿,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 ( 9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 10 )椽与擦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 11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 ;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 / 2 。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杭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 12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二)石结构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 6 ~8 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8 ~29 的规定。 ( 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 。 ( 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8-30 的规定。 ( 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抗震规范第 7 . 2 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 7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 6 度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 7 度和 8 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 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 1 /3 。 ( 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 户 10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 ( l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 500 ~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人墙内不宜小于 lm 。
七、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 )本节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在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器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 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杭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 3 )需要减少地震作用的多层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结构类型的房屋,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体型基本规则,不隔震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采用抗震规范第 5 . 1. 2 条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且结构基本周期小于1.05;体型复杂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宜通过模型试验后确定。 2 )建筑场地宜为I、II、III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适应隔震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 4 )需要减少地震水平位移的钢和钢筋混凝土等结构类型的房屋,宜采用消能减震设计。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抗震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 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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