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入口数量、车道数量及疏散出口的数量
汽车出入口数量、车道数量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 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总结:汽车库,100辆车以下一个疏散口,25辆车以下一个疏散坡道
4.2.7 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强调)
条文解释:
4.2.6 原规范“3.2.4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原条文中对于出入口的数量的定义是针对基地还是机动车库表述不够明确清楚,容易引起歧义。同时由于机动车的出入口数量与车道数量存在多种组合形式,应分开表述规定,以利于规范的正确执行,因此增加表4.2.6并对出入口数量与车道关系作了明确的解释。机动车库车道出、入方向应根据建筑的具体使用性质均衡设置,方便车库的使用与管理。
机动车库的车辆出入口和车道数量与车库规模、高峰小时车流量和车辆进出的等候时间相关。调查结果显示,高峰小时车流量与建筑类别相关,如交通类建筑高峰小时车流量最大,居住类建筑最小。表中数据是选取交通类建筑,拟定等候车辆小于(或等于)3辆时,运用排队理论建模计算所得,并根据相关实际工程实践经验确定。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可采用交通模拟软件计算确定,如Vissim、S-Paramics、TransModeler等专用软件。
车库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车库的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其所承受的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应参照此表执行。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共用车库时,按非居住类建筑设置出入口。
例如:坡道式地下车库,停车当量为501~1000,机动车出入口≥2。非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4,即非居住类建筑可设2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1个三车道出入口及1个单车道出入口;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2 ,即居住类建筑可设一进、一出共2个机动车单坡道出入口。
汽车疏散出口数量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强调)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条文解释:
6.0.9 确定车辆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则是,在满足汽车库平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火灾时车辆的安全疏散要求。对大型的汽车库,平时使用也需要设置2个以上的出口,所以规定出口不应少于2个。同时,规定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分散布置的原则主要是指水平方向。比如,当每个楼层设有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1个防火分区时,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是保证火灾情况下车辆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综上所述:
1.住宅100~1000辆的住宅小区,至地面,最少可分散设置两个单车道汽车出入口。
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口需要分别设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防火分区。
3.住宅25~1000辆的住宅小区,至地面,最少可设置两个车道。
4.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居住建筑,如果停车数超过1000辆车时,需要设置3个出入口和5条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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