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 建筑间距
(二)最小间距要求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附表9 至附表13 的规定。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相对时,任何一面山墙上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在附表13 数值的基础上增加2 米。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附表14 至附表17 的规定。
建成区更新地块,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本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满足基本规定且经专题论证通过后,其间距可折减10%。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要求
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2. 非居住建筑(医疗、疗养、幼托、教学用房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可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 米,多层不小于9 米,高层不小于13 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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