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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关于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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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3 1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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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核发有关许可后,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对公众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也对修改规划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有关许可核发后,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乡规划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而根据修改后的城乡规划, 有可能导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的情况出现, 这时就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是指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行政补偿。

《城乡规划法》就因规划修改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情况, 规定了必须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是因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给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之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补偿;
二是修改法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在符合规划和间距、采光、通风、日照等法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对公民、法人等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变更或者撤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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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内容,路过为证。
发表于 2019-11-8 17: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多思多练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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