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等级和防水等级汇总
一、防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各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二、防水等级:
(一)地下室防水: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3.3.1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水文地质、结构形式、环境条件、 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3.3.2 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 3.3.3 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的地下工程,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300次。 3.3.4 结构刚度较差或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卷材、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
明挖法:按开挖方式分放坡明挖和不放坡明挖。放坡明挖法主要适用于埋深较浅、地下水位较低的城郊地段,边坡通常进行护面防护、锚喷支护或施做土钉墙。不放坡明挖是指在围护结构内开挖,主要适用于场地狭小及地下水丰富的软弱围岩地区,围护结构主要形式有地下连续墙、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钻孔咬合桩、SMW工法、工字钢桩和钢板桩围堰等。
暗挖法:是在特定条件下,不挖开地面,全部在地下进行开挖和修筑衬砌结构的地下通道施工方法之一
(二)屋面防水:
1.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强条)
2.根据《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3.2.3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地域环境、使用功能要求以及依据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分为一级防水和二级防水,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条文解释:
3.2.3 本规范把坡屋面防水等级分为两级,不再沿用传统的四级分级方法。因为Ⅳ级建筑是临时性的,不必定级, Ⅰ级建筑较少,一般采取特殊防水设计满足使用年限的要求。
坡屋面的防水等级分为两级,较为重要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如大型公共建筑、博物馆、医院、学校等的建筑屋面。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屋面为二级,可根据业主要求增强防水功能及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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