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强条
根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 不应 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K)]、热惰性指标D
注:
1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要求中,2.0<K≤2.5,D≥3.0这一档仅适用于南区。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8-1 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表4.0.8-2 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 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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