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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设计事务所资质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排斥设计事务所,但“经发包方同意”这几个字有待改进,否则有歧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第二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根据本通知的附件文件,第三大点(承担业务范围)的第(四)小点: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注意这里的用词:经发包方同意!
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文件是这样咬文嚼字的:
常见的说辞是这样:本项目,甲方不同意分包,所以相关事务所就不能来。
质疑的是,不同意分包是否属于:合理的条件?财政资金项目,仅仅是不同意分包,确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允许事务所分包,也没有任何上级的批复,直接这样答复,是否不合理,是否属于明显的排斥行为?
如果不同意分包作为合理条件,那基本上所有的项目都会拒绝事务所进入投标。
所以为避免歧义,新的资质标准,最好将“经发包方同意”这几个字删掉,如确有必要保留,最好明确“经发包方同意”不能作为投标排斥事务所的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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